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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注意点,了解打官司如何正确举证(二)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1-17 浏览次数:601

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七|当事人无须举证的情形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除此之外,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但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八|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九|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后果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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