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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追尾致102人骨折,下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12-18 浏览次数:688

据@北京交通 ,12月14日18时57分,地铁昌平线西二旗至生命科学园上行区间,两辆列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部分乘客受伤。14日23时许,人员转运完毕,现场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共有515人送医院检查,其中骨折102人,无人员死亡。截至今晨6时,423人已离院,25人留观,67人住院治疗。

据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为雪天轨滑导致前车信号降级,紧急制动停车,后车因所在区段位于下坡地段,雪天导致列车滑行,未能有效制动,造成与前车追尾。

看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下班时间段,那么受伤的下班乘客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伤害,如要认定为工伤,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遭遇意外伤害时正处于上下班途中;二是职工所受伤害是特定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造成,这里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地铁、轻轨、轮船、火车等,但飞机除外;三是职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非主要责任。

一、关于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界定职工处于“上下班途中”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上下班的时间合理;二是选择的上下班路线合理,如果“南辕北辙”“过家门而不入”或超出常理的绕道,一般不会认定为合理路线;三是出发点和目的地合理,即连接上下班的两个地点应当是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是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

二、《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显然地铁属于城市轨道交通范畴。

三、根据通报的信息来看,事故原因为雪天轨滑导致前车信号降级,紧急制动停车,后车因所在区段位于下坡地段,雪天导致列车滑行,未能有效制动,造成与前车追尾。并非乘客本身行为造成的事故。因此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

据此,上述受伤的下乘客只要符合下班途中这一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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