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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30问(二)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6-20 浏览次数:470

24、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即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

除非是因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导致不能获得不动产权证外,此类合同有效。


25、能否以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经消防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不能,除非此类房屋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


26、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可以。

27、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哪些损失?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前提是出租人同意装修、知道或应当知道装修而不提出异议)、租金差价损失及相关费用。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


28、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吗?

可以。


29、哪些情形下,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30、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如何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1)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租赁房屋被转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因租赁房屋转租合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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