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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法院认不认?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5-16 浏览次数:1454

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或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这些情况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特别是发生在熟人或亲戚之间的借贷,有时候因为这个或那个原因,导致存在证据不全。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来看,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时,举证责任是由借款人承担的,若是举证不能,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导致有借条,而没有转账记录,可能的原因:


1、这笔款项不是借款,而是赌债或者其他债务;


如果这笔借款是属于赌债,则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这边借款是属于其他债务,建议不要用借款关系起诉,而要根据该债务的具体性质选择适当的法律关系进行起诉,这样才有更大的可能胜诉。


2、这笔款项属于借款,但是不是通过转账支付,而是到银行取现再交给借款人。


在小额借款中,如果出借人仅有借条的,此时借条即是借贷的合意,又是交付借款的凭证,因为小额借款中,根据一般的生活常理,无需出借人再另行提供转账凭证作为交付的事实。


如果你出借的款项是比较大额的现金,例如几十万,那你不仅需要提交借条,更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例如银行的取现记录、与借款人的通话录音(承认借款)、微信记录等等,这些证据综合起来你才有可能完成你的举证责任,让法官相信借款关系的存在,从而支持你的请求。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则即使借款人承认,法院都不会支持,为什么?因为有可能是虚假诉讼。


有借条但没有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款?


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要根据借款金额的大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等综合认定。


这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果金额较小,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这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般来说,法院也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这个则要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认定。一般来说,大额资金的交易,为保障资金安全,通过现金付款方式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小。特别是现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的情形十分常见,所以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的认定很是审慎,仅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存在不合理。


所以作为原告,必须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若原告没有办法对整个过程作出合理的说明,则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较大。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以现金方式交易难以证明款项以实际交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谨慎对待。


通俗点说,就是,如果你别人向你借钱,尽量用银行转账方式向对方支付借款,以求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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