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品新闻

关于诉讼程序问题的19个裁判观点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2-01 浏览次数:326

11.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

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执笔人:沈丹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第125-128页


12.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救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执笔人:程新文、关丽、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第139-144页


13.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对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的理由,也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该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仅审查其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针对一审判决处理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的处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寻救济途径。


执笔人: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第158-166页


1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问题


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执笔人:王毓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第184-190页


15.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应当包括对仲裁调解书的监督。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执笔人:王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49-153页


16.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虽为实体审理程序,但和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存在关联性和共通性,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条款的内容,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案外人的权利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执笔人:于蒙,《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58-163页


17.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即使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仍应认定该后诉的请求实质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裁判申请再审。


执笔人: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第161-167页


18.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应当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所规定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认定为该条司法解释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执笔人:沈丹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51-153页


19.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上诉期间提出,代理人代为提出上诉的,必须按照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特别授权。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代理人虽提出上诉但未获得当事人特别授权,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追认代理人代为上诉行为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执笔人:沈丹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第158-161页


免责声明

      本文部分内容选自网络,对于文中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本文所转载内容仅出于学习、分享和交流目的,不用于商业用途。我们尊重作者的著作权,如有侵权, 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