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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因开车门而导致的事故悲剧,如何处理?【案例】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1-07-23 浏览次数:641

开车门之前要注意观察前后及周围情况

这一简单的规则经常被人们忽视

然而,就是这一小小举动

往往诱发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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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开车门”时不慎致使行人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机动车驾驶人与车内其他人员的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7日,莫某某将小客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车上乘客张某为下车打开左侧后车门时,适逢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致黄某摔倒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至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莫某某、张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受害人黄某无责任。2016年2月,受害人黄某的妻子、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由张某、莫某某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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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某和张某的行为两相结合,对外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直接导致受害人黄某死亡的后果,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就双方的责任而言,莫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较之于其他车内人员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应当确保车辆在行驶和停靠状态下均符合安全规范,且在停车位置及乘车人下车时机的选择上具有更大的控制能力,故莫某某的过错更大。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及内部比例予以维持。


02




乘坐机动车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任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某镇某路口时,停靠在道路右侧。其妻郑某在开车门下车时,与左后方被害人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邵某摔倒在道路上。随后,邵某又被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辗轧,当场死亡。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依法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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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乘坐机动车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郑某现场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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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行人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从后方撞上已打开的车门受伤。此时,驾驶员与行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6日下午,骆忠驾驶车辆停靠在涪陵区广场环路金凯装饰城下路口禁停路段,也未靠边停车,并将车辆左侧(驾驶室)车门打开。七旬老人吴荃因匆匆赶往医院看望住院的老伴,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从后方撞上已打开的车门受伤。一审法院认为,吴荃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骆忠驾驶车辆进行过接触,驳回了吴荃的诉讼请求,吴荃不服提出上诉。吴荃在二审中补强了证据,能够证明其系撞在骆忠驾驶车辆开起的左侧车门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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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重庆三中法院二审认为,骆忠在全路段禁停的地方停车,将车辆左侧车门打开,未及时关闭,也未观察车后情况,导致匆忙行走中的吴荃撞上开起的车门倒地受伤,故骆忠的行为与吴荃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应对吴荃承担赔偿责任。吴荃行走中,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故应减轻骆忠的赔偿责任。对吴荃的损失,酌定骆忠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吴荃自行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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