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陈叔叔与沈阿姨共育有一女一子,女儿陈岚、儿子陈枫。2006年陈叔叔突然中风导致肢体瘫痪。自那以后一直是老伴和大女儿陈岚照顾。
法庭判决
庭审当天,陈岚向法庭表示,虽然父母没有订立书面的遗嘱。但通过见证人的证明,以及父母将房产证交到自己手里,都可以证明父母的遗愿是由自己继承房屋。
陈枫则表示不认可姐姐的观点。原因有以下三点:一、父母的行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规定要求。二、自己当时同意是因为,姐姐一直在家大喊大闹,强迫父母做出的声明。三、见证人仅有一位出庭作证,按照要求见证人需要有两名才被采纳,所以见证人的话不可信。
最终法院判决,由陈岚、陈枫按照法定继承,各享有房屋50%的份额。
解读
本案中陈岚错在简单的把遗愿等同于遗嘱。实践中很多老人由于忌讳遗嘱,由此把遗嘱写成最后想说的话、把遗嘱内容写进日记里、在家庭聚会上宣告。其实这些通通都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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