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简称柳北区法院家少庭)依法裁判一起抚恤金分配纠纷案,判决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处理抚恤金等费用分配的内容无效,女方应向被继承人子女退还其已领取的抚恤金45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中处置抚恤金
同居女友按遗嘱分配却成被告
厘清抚恤金性质
法院裁判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个: 争议一: 遗嘱载明抚恤金分配方式,继承人能否遵照遗嘱处置? 原告主张: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形式处分抚恤金的行为无效,四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擅自按遗嘱领取并分配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抚恤金等钱款于法无据,依法要求重新分配。 被告主张: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遗嘱明确载明被继承人抚恤金、丧葬费分配方式,四被告是尊重被继承人遗愿处置抚恤金,不应重新分配。 法院认为: 被继承人去世后所在单位核发的离休费、抚恤金、丧葬费均属于“遗属津贴”范围,均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属于遗产,而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处理抚恤金等费用分配的遗嘱部分内容无效,四被告按照遗嘱分配抚恤金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重新分配。 争议二: 同居女友能否参与分配抚恤金?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原告主张: 被告苏娜与被继承人不是夫妻关系,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不能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被告主张: 被继承人晚年的起居生活均是苏娜照顾,苏娜与被继承人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夫妻关系,却胜似夫妻。特别是被继承人病重时候,苏娜不离不弃的看护,尽到了对被继承人人主要赡养责任,抚恤金的分配苏娜未直接参与,实际上是被继承人遗嘱载明参与分配的直系子女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三人,自愿给予的。反倒是原告,作为长子,既没有在被继承人重病时前往看望,亦没有参与被继承人任何丧葬后事处理,未尽赡养义务,故不应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法院认为: 蒙建国、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作为被继承人蒙然的子女,均有权参与抚恤金的分配,苏娜并非被继承人亲属,不具备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故苏娜不应参与被继承人抚恤金分配。对抚恤金的分割,应在扣除被继承人丧葬事宜支出后,根据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属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蒙建国认可处理父亲后事花费为50000元,并同意先扣除该款后所剩款项再予以均分。按均分原则,蒙建国、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每人应分得45000元[(230000元-50000元)/4]。但是,原告蒙建国作为长子,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未参与其身后事的办理,可见被继承人与原告之间的感情较其他三子女的感情更为疏远,故酌情认定原告蒙建国少分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即蒙建国应分得抚恤金30000元,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各分得抚恤金50000元[(230000元-50000元-30000元)/3],苏娜已经领取的抚恤金45000元,应向蒙然的子女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1、苏娜向原告蒙建国返还30000元;2、苏娜向被告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各返还5000元。
确立遗嘱要谨慎
不是所有财产都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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