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城区的王某一家兄弟四人为了父母留下的80多平方米的房子上了法庭。王二拿出的亡父遗嘱是这么写的:“我去世后上述房产由长期和我在一起生活并负赡养义务的次子王二继承。王某某200 年 月 日书。”其他的三兄弟中,哥哥王大认可遗嘱,两个弟弟王三、王四全都不认。一审开庭时,两个弟弟提出,既然遗嘱是父亲亲手写的,为什么最后的年、月、日都是空白?“没写日子的遗嘱叫什么遗嘱?这根本就无效啊!”
没写日期的原因很多,比如当时一时没记起来准确日期,或者想等个良辰吉日再最后签等等,不少人认为,反正事情就是那么个事情,并不影响老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然而,一审法院认定,“公民立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王老先生书写的遗嘱之中,未注明年、月、日,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故不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对其效力法院不予认可。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只是由于考虑到王二别无住房,几兄弟又一致认可房子价值500万元,法院判令由王二继承房屋,向其他三兄弟各支付折价款100万。王二不服提出上诉,表示只愿意支付每人50万元。二中院审理之后,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王二的上诉。法官认为,没注明年、月、日,从形式上看,立遗嘱人并未完成遗嘱,所以这份遗嘱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
小小的三四个阿拉伯数字,让王二损失了北京西城区的多半套房子。
遗嘱最后订立的时间,不仅年月要写,日子也必须得写。因为在实践当中,可能会存在多份先后不同的遗嘱,法院需要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同时,日期还可能涉及到立遗嘱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的问题。比如医院的治疗记录显示老人在8月10日已经失去了意识,这时出现一份签署于8月份的遗嘱,却没写日子,这就无法确定是在老人神志清楚的情况下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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