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公信力
婚后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
2016年,浙江绍兴诸暨的赵老太太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儿子儿媳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小夫妻俩在杭州购房的积蓄不够,赵老太太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小两口渡难关的,但儿媳却说,是因为小夫妻俩正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讨要房款的方式串通儿子损害她的利益。2016年5月,诸暨法院一审判令小夫妻俩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7万余元。儿媳不服判决,向绍兴中院上诉。2017年,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法官还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这份判决书被网友称为“史上最温暖的判决书”。
杨晓林说,这就是两个典型的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其实,“赠与”和“借款”定性都有法律依据,也都具有现实意义。上文徐小弟案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22)”)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赵老太太案依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法律实践中,杨晓林说,基于出资方父母和子女的特定人身属性和出资去向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上述事实在证据材料上的认定和证明的难度非常大。总之,类似同案不同判的案件还有很多,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父母不以书面形式说明自己真实意愿的出资
隐患多多
目前司法实践认定有些混乱,“同案不同判”的因素很多,柯直认为:一是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的意愿大多是“口说无凭”;二是子女的婚姻一旦出现危机,出资父母为保全自己财产会让子女单方出具借款凭证,进而诉讼主张其出资为夫妻共同借款;三是对司法解释二(22)理解有分歧,支持“出资性质不明时推定为赠与”的认为:本条的含义既包括对出资性质不明时推定为赠与,也包括赠与对象不明时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之意。支持“出资性质不明时推定为借款”的认为“系基于父母有赠与出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对赠与对象不明确时予以适用”;四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要求不一。有些法院只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出资方子女的配偶,这个举证难度是不言而喻的。而对出资方出具的借条,甚至明知是事后补签的,还是会被认定为不影响本案的借款事实认定。
根本解决之道在于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对于尚未出现争议的,长辈们正准备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柯直建议,双方最好能书面约定出资的性质,写明是“赠与”,或是“借款”。已出资购房的,最好也要补签一下。除购房出资外,其他大额出资的,最好也采用这种方式,以避免日后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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