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密一疏,做公证遗嘱未说明财产在香港,八旬老父亲为继承儿子500万香港遗产愁白了头。
为防妻子立遗嘱 2014年,刘能(化名)生病时突然想到,如果自己有个三长两短,名下的财产将会被与自己不和的妻子分走,便做了一份公证遗嘱。 遗嘱中,刘能将自己的所有财产由老父亲和尚未成年的女儿共同继承。 不久,刘能去世。刘老做主将刘能大陆的遗产进行了分割,而在这时刘老才发现,儿子的遗产中有部分股票和现金并不在大陆,而是在香港。 为了这份遗产,刘老开始了曲折的继承之路。 儿子早逝,香港遗产难继承 2017年,刘老开始委托律师着手处理继承儿子香港遗产的事情。 “这事儿搁不起啊!”刘老叹息道,“我年纪大了,希望在有生之年能够完成儿子的遗愿,尽早把儿子在香港的遗产也办妥。以免我走了,还给家里留下事端,对孙女也不利。” 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在香港,遗产处理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在这两年里,律师拿着内地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提交到香港高等法院,却被告知往来文书不能直接使用,需要在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才能提交。 办理确认手续时,又被告知刘能办理的遗嘱公证是国内民事公证,而非涉港澳台公证书。此时刘能已经去世,把民事公证书变成涉港澳台公证书,简直成了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周折两年终解决 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解决方法——对存档的遗嘱进行文书保全公证。也就是说,公证员按规定对遗嘱的调档过程和内容进行了公证,并按照发往香港地区使用的公证书相关格式要求,出具了公证书。 奔波了两年终于解决了问题,刘老也放下了心头的大石头。 刘能未说明部分财产在香港便留下了如此大的麻烦,那么财产或继承人在香港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知识点讲解 众所周知,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在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社会文化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并没有阻碍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之间的交流,但也确实造成了一些小问题,比如遗产继承问题。 内地和香港关于继承的法律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对继承人的影响很大。 例如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而按照香港法律,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有配偶或子女,那么他的父母就没有继承权,如果既有配偶又有子女,配偶将获得50万元以及剩余遗产的一半,余下的财产才平均分给子女。 两相比较就会发现,不光是在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上,而且在遗产的分配规则上,内地和香港都有很大的差异。同一个人,按照内地法律拥有继承权,但按照香港法律可能就没有。 因此,法律适用就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继承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遗产是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则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也就是说,如果内地居民在香港留有遗产,那么房产需要依照香港法律确定继承权;银行存款、股票、保险等等则需要根据内地的法律确定继承权。 内地居民继承香港财产的具体流程 香港实行遗产管理人制度。 因此,内地居民如果想要继承在香港的财产,应当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办理遗嘱认证(如果有遗嘱),或者申请办理遗产管理令。对于不动产,遗产管理人根据香港法律确定继承权人及份额;遗产管理人根据内地法律确定继承权人及份额。 法院在确定继承权人时,需要内地公证机构出具继承权证明书或其他的相关文件,此类文件需要到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外事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在取得高等法院的遗嘱办理授权后,遗产管理人可以凭法庭命令与银行等各种机构联系办理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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