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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2018年2月11日,“宝、马离婚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虽然认定了马蓉出轨属实,却驳回了王宝强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小伙伴们是不是惊呆了?大家叹道怎么会这样子!开始怀疑人生和法律了!

        拎起耳朵让自己听听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看看 和出轨沾上边的只有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吧。但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所有出轨都可以认定为重婚,法律对“重婚”的认定标准是很严格的。判断重婚的标准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马蓉的出轨行为在法律上

      1、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两个法律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既有通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通过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31个事实婚,一个同居。意思就是与妻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一起生活,该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形成上述的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的。

      5、第三者长期插足。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的

       认定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也是比较严格的。需要一种公开性,比如街坊四邻都以为他们就是夫妻;并且具有长期性,不是短暂的、偶尔的几次。举个栗子:同居生活过程中一方生病住院,住院期间另一方以夫或妻的名义在陪床或者签名等等,在公众场合大家都以为他们就是夫妻的,才能属于该法条中的“以夫妻名义”。 

      马蓉与宝宝的经纪人宋喆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不构成重婚,这是其一。那么他们是否构成“同居”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情形要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双方的主观追求,应当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通奸、姘居关系区别开来。马蓉的出轨行为固然可耻,因为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可以收到道德谴责,但从目前法院的判决看,远不构成赔偿宝宝精神损害的情形,宝宝无奈啊!有人说了,如果“出轨”,后有私生子了,离婚时出轨方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我说,只要不是重婚、长期稳定同居,也不能申请精神损失赔偿。

       吃瓜群众会问了,那出轨方应当净身出户或者可以让她少分财产,法律总会支持吧!给大家纠正下,合理不一定合法,目前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古代的这种行为可是要“沉塘”的呀,宝马离婚案着实给大家上了一堂精彩的法律课!你学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