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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德州某运输公司在一审法院判决其向王某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于二审期间实施减资行为,且未将减资决议直接通知债权人王某,而是径行予以公告,违反了法定减资程序,主观上逃避债务的意图明显。尽管德州某运输公司已就减资事宜办理变更登记,但该减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客观上免除了股东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责任财产显著减少、偿债能力大幅下降,其法律效果与股东抽逃出资并无二致。最终,法院判决董某、刘某在499万元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部分经营主体试图通过违法减资规避债务,但公司减资绝非股东逃避责任的“避风港”。企业减资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履行对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保障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任何妄图通过违法减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唯有诚信经营、合规操作,企业才能实现长远发展。
来源:法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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