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是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小区内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服务而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十大场景 聊聊物业管理那些事 01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不能。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问题,而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02 业主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不可以。诉讼中,业主不可以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抗辩理由而拒不同意补交物业管理费用。业主事实上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并因此受惠,这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间已构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法院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判决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该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03 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能拒交物业费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轻微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会导致该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轻微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
04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收费标准过高,可以要求适当降低物业费吗?
不可以。物业费收费标准是在主管部门核准的范围内,由业主委员会经法定程序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予以约定,代表全体业主的整体意思表示,对全体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个体业主无权要求降低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05 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视情况而定。物业公司虽不具备完全保证小区业主人身、财产不受任何损害的义务和能力,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善良管理人职责,降低业主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物业公司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导致业主家中被盗,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需综合考虑违反合同义务的严重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若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则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06 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向业主收取管理费,业主可以不交吗?
不可以。民法典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除了物业服务企业外,还可以是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就是“其他管理人”的一种,这种管理属于物业自治管理模式。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授权,组织物业管理、收取必要的管理费用,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有权起诉违反管理规约拖欠物业费的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