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林是A公司的员工,被派到B公司的办公场所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11月,小林在B公司做保洁期间不慎摔倒并受伤,事发时正值B公司安装门禁的施工期间。 小林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1年时效期,故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小林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在上班期间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小林的经济损失,法院酌定由A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小林自行承担35%的责任。 典型意义 实践中,劳动者因工伤认定申请逾期导致无法认定工伤,从而不能顺利获赔的情况时有发生,工伤职工维权无门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对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之前,必须已经就该损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过权利,在通过相应程序主张后不符合工伤条件时,才可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本案中,法院作为保障劳动者享有和获得赔偿的法定利益的最后救济途径,通过司法手段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