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爱菊的父母年事已高,一直共同居住自己的房子里,房子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徐爱菊有一个弟弟叫徐建东,平时不如徐爱菊那样,每周都去照看父母,只是逢年过节才看望父母。
本案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由于房屋虽然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虽然继承份额占2/3,但也无权处理整套房屋,此举确实侵犯了她的继承权。二是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房子只在父亲和弟弟没有申明是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还是存在法律漏洞。父亲在现场,签了合同,走了过户手续,在法律上是合法的,父亲自己不能追回房产。因此,只能是被侵犯继承权的徐爱菊去主张权利。
我们提醒大家,如果家庭是多子女,家里是丧偶老人,并且房子登记在健在老人一人名下的,最好先进行继承程序,把大家的继承权明确下来,否则存在房子被提前处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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