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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过世,遗嘱被严重质疑,只因两大原因

   案情简介 

孙大爷和刘大妈育有四个女儿,孙大爷2005年去世后,刘大妈就一直和二女儿孙尚田共同生活,其他几个女儿会不定时地前来看望。刘大妈生前个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坐落在市区,本是二老生前单位的公房,2003年买为私产。

2018年刘大妈去世,二女儿提出继承该房7/10的份额,并向姐妹说明老母亲2016年立一份自书遗嘱,将其对房产占有的份额全部给二儿女。
但其他三姐妹提出质疑,一是立遗嘱的当年,刘大妈曾患有脑梗,去世前一直有后遗症,神志不清;二是认为该遗嘱并非刘大妈的真实意思表示。姐妹四人达不成一致意见,二女儿孙尚田只能起诉其他三姐妹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父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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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判决 

诉讼中,被告三姐妹一是向法院提供刘大妈生前住院的病历作为证据,证明刘大妈立遗嘱前患有脑梗,影响神智;二是要求原告孙尚田提供证据证明遗嘱是刘大妈亲笔书写。因为孙尚田并无母亲生前的其他笔迹遗稿,无法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孙尚田感到非常危险,无奈只好四处咨询律师,律师告知她:无法证明遗嘱真实性的情况下,遗嘱有可能被判无效。后来,二女儿孙尚田在只得与被告三姐妹调解结束,按照法定继承每人各继承房屋的1/4份额,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采信孙尚田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其他遗产由孙尚田个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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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处理本人在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法律文书。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之前如果患有脑部或者精神疾病,可能会导致所立遗嘱无效;而且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无法证明遗嘱真实性的情况下,需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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