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未立遗嘱存隐患,晚年悲泣心茫茫。
案情回顾 王阿姨和张叔叔是夫妻关系,结婚之后,张叔叔购买了一套二居室房子,归入夫妻二人名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二人膝下育有张明(化名)一个儿子。1990年,张叔叔意外去世,王阿姨为了更好地照顾儿子张明,不想让儿子受委屈,一直没有再婚,独自一人将儿子拉扯大。王阿姨考虑到自己如果出了什么意外的话,儿子的生活没有保障,于是将这套房子自己所占的分额全部转给了儿子。 2010年,儿子也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生下了两个孩子,一家五口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4月,张明上班的时候,突发心梗去世了,留下母亲、妻子和两个孩子一起生活。王阿姨失去独子,每天以泪洗面,痛不欲生。经过几个月的调整,王阿姨终于能从失去独子的痛苦中走出来,和儿媳一起照顾着儿子留下来的两个孩子,想着自己一定要将张家的后人好好抚养长大。 转眼过了一年,王阿姨发现家里最近总是有人过来,也总有人约儿媳出去。她听邻居说是好像是有人给儿媳介绍了男朋友,王阿姨觉得儿媳毕竟年轻,选择改嫁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自己的身份尴尬,已经不适合跟儿媳再住在一起了,于是和儿媳提出,自己要搬出家里,但需要一笔钱买个小房子来养老。谁料儿媳却表示,按照继承法规定,王阿姨只能拿到10万元房产的继承份额。王阿姨知道10万元根本无法安个家,自己将老无所居,越想越委屈,最后将儿媳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儿媳表示,房子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老太和两个孩子只能继承丈夫拥有的一半房产,也就是说按照房子现在的市场价80万计算,妻子拥有40万,王老太、妻子和两个孩子4个人共同继承另一半40万元,即每人继承10万元。 法院判决:由于张明去世之前没有立下遗嘱,王阿姨只能依法继承10万元的份额。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本案中因张明生前未订立遗嘱,故张明去世后所留下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法定继承又称之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款的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王阿姨与儿媳同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对张明的财产均享有继承权,而张明所留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首先享有一半的继承权,剩下的张明所享有的一半财产再由王阿姨,儿媳和两个孩子平均继承,而此时,显然无法保证王阿姨的晚年生活能够幸福度过余生,而这也正是儿子张明生前未立有遗嘱的弊端所在。 同时,我们也不禁回首,若是当初王阿姨没有过早的将房产份额过户给儿子,而是提前立好遗嘱,在自己百年之后再由儿子继承房产份额,那么,即使儿子早于王阿姨过世,王阿姨依旧享有对该房产的大部分产权,也不至于晚年老无所依。 这真是未立遗嘱对公堂,心意难平不成家,望家和睦终不睦,老无所依心茫茫。 小库有话说 炎黄遗嘱库提醒您,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具有优先性,立遗嘱是对财富的一种传承,更是对晚年生活的保障,随着年龄的增长,岁月的变迁,明天与意外不知哪个会先到来,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泣亦是难以附加,试想一下若是张明生前立有遗嘱,亦或王阿姨提早立遗嘱,不过早将份额转移,王阿姨也不至于在晚年还要与儿媳对簿公堂,不禁令人叹息,风险防控,遗嘱先行,保障传承,晚年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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