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老先生出生于1922年,他的侄子、申请人老卢今年也已年过七旬。
老卢说,叔叔卢老先生的晚年生活一直由他照顾,而且他还花钱为老人办理下葬、购买墓地和举办葬礼等。
卢老先生终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据老卢说,叔叔退休后,这20多年来,一直是由他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老卢甚至还购买了一套房子,供叔叔居住养老。
卢老先生去世后,老卢又出资为老人办理下葬,购买墓地,还为老人安排了一场葬礼,老人外地亲友来参加葬礼,也是老卢花钱接待的。据老卢说,为了给老人送终,他花了不少钱。
老人去世多年后,侄儿才发现老人有留下一笔遗产。去年6月,老卢收到叔叔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厦门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通知书》,告知卢老先生有一笔人民币97500元的“住房货币补贴”,这笔钱已经存入卢老先生在厦门一家银行的公积金账户,可到银行领取。
法院收到申请后,于去年10月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可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是,本案当中,申请人老卢对卢老先生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应当从无主财产中分给申请人适当的遗产。根据老卢提供的证据,他为办理卢老先生丧葬事宜的费用,再加上照顾日常起居的费用,实际支付费用已高于本案涉诉遗产价值,因此,本案的遗产可归申请人老卢所有。
所以,海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卢老先生遗留的存于银行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货币补贴97500元为无主财产,应归老卢所有。
针对本案例,根据老卢叔叔无配偶无子女的情况,应早立遗嘱避免财产无主。
本案当中,虽然叔侄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被认为是血缘非常近的亲属关系,侄儿照顾叔叔也是一种美德,但从法律上讲侄子并不是叔叔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又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本案当中,申请人老卢对叔叔卢老先生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老卢有权取得叔叔存于银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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