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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财产继承?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肖某于家中自杀身亡。其妻子周某独自抚养二人的女儿肖某甲,由于生活困难,希望取出肖某的养老保险和公司给的抚恤费。婆婆陆某和小叔子肖某乙拒绝与周某见面,电话中也拒绝了周某的要求。二人责备周某明知肖某连续几个月意志消沉,未对肖某进行疏导,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同时也认为这是肖某的自有财产。周某无生活来源,遂与肖某甲作为原告,将婆婆陆某和小叔子肖某乙告上法庭。

据悉,肖某生前在社保中心缴纳自1997年至20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为两万余元。肖某去世后,肖某所在单位提供了三万余元抚恤金,给到陆某。肖某乙为肖某安排的殡葬,花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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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决 

原告周某、肖某甲、陆某一次性分得肖某养老保险及抚恤费中大部分费用,肖某乙获得小部分费用。因抚恤金兼具生活补助及精神抚慰两种特性,又因原告肖某甲年幼,被告陆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被继承人对原告肖某甲及被告陆某是享有抚养义务的人,在分配时应优先予以考虑。又因该笔抚恤金远远不够原告肖某甲、被告陆某的生活费用,因此,本院酌定原告肖某甲、被告陆某各享有抚恤金的一半。因丧葬费3000元系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不属于遗产,不发生继承的效力。又因被告肖某乙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操办并支付了丧葬费,因此被继承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丧葬费3000元归被告陈某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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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职工如果未领够139个月即死亡,养老金余额可继承。另外,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被抚养人的生活补贴,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亦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此外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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