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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证遗嘱,房子都给自己,为什么还要分钱给别人?

 案情简介 

薛大爷和老伴生前一直住在单位分的公房,薛大爷是承租人,房子在北京市区,有70平米。1996年老伴去世,1999年这套房子实行房改,薛大爷用自己的钱,从单位买下了这套房子,2000年房产证下发,登记到了薛大爷一个人名下,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单独所有”。

2012年,薛大爷前往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这套房子,在去世后全部留给儿子薛志明继承。2018年,薛大爷去世了。

儿子薛志明处理完父亲后事,就前往公证处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但是,必须要和自己的两个妹妹一起前往办理。两个妹妹听说父亲留下公证遗嘱后,均表示房子是父母共有的,拒绝协助薛志明办理。薛志明没办法,不得不到法院把两个妹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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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决 

在法庭上,薛志明表示,房子是母亲去世以后,父亲买的,用的是父亲自己的钱,登记在父亲个人名下,父亲留有公证遗嘱,房子应该由自己全部继承。
但是,两个妹妹的律师表示,房屋虽然是在母亲去世后购买的,但该房屋购买时用了母亲33年工龄,所以,房屋中有属于母亲的遗产价值,父亲不能以个人遗嘱处分全部房屋,应当折算工龄部分,给予两个妹妹补偿款。
最终,法院支持了薛志明的两个妹妹的主张,房子判决由薛志明继承,但薛志明要给两个妹妹每人14万元作为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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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解析: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能否按照遗产价值进行分割。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需要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其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所以,法院判公证遗嘱有效,但其母亲的价值部分没有遗嘱,应当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由大儿子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继承份额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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