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爷是退休干部,他的前妻1990年因病去世,赵大爷与前妻有一女儿赵娟。
1994年,赵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12岁的史阿姨。1995年赵大爷和史阿姨结婚,婚后没有子女。赵大爷单位在1998年,将他居住的公房卖给了他,房子登记在赵大爷一人名下。而再婚后赵大爷和史阿姨共同住在这套房内。
女儿赵娟自母亲去世后,就出国工作定居了。史阿姨总在赵大爷耳边说:“女儿定居在国外,无法照顾你,以后老了还得我照顾你。”
2015年史阿姨让赵大爷立遗嘱,将房产都留给她,史阿姨说怕赵娟以后会跟她争房子,不让她踏实住。赵大爷也担心史阿姨晚年居住无法保障,于是答应了。
当时赵大爷身体不好,写不了太多字,于是史阿姨替他书写内容,表示房子由史阿姨继承,赵大爷在遗嘱落款处签名并写日期。
2017年赵大爷病逝,赵娟回国奔丧,刚料理完父亲后事,史阿姨就找他,把遗嘱复印件给他看,让赵娟配合她办理房产过户。赵娟非常生气,认为遗嘱不是父亲所写,而且房子用了她母亲的工龄,就有母亲的份额,因此拒绝了,双方不欢而散。
不久,赵娟收到法院传票,史阿姨将他告上法院,赵娟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了北京承爱律师事务所咨询,听了律师对案情的分析后决定委托律师应诉。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赵大爷名下的房子由赵娟继承1/4也就是25%的份额,史阿姨继承3/4也就是75%的份额;另外,赵娟还继承其母亲折算后工龄价值即整套房子的3.23%的份额,共享有28.23%的份额。而史阿姨享有剩下的71.77%的份额。
律师还帮助赵娟争取房屋实际分割,赵娟提出暂不需要房子,而要分钱。最终,史阿姨借款128万元,作为补偿给了赵娟,房子过户到史阿姨一人名下。
本案的情况比较复杂,存在三个问题。1、当年购买房屋时使用了赵娟母亲的工龄,因此存在她的财产价值,这部分价值赵娟享有继承权;2、该遗嘱不是赵大爷亲笔书写,只有赵大爷的签名,而史阿姨是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代书人,而且没有足够的见证人,因此无法确定是赵大爷的真实意思,遗嘱被判无效;3、房子是在赵大爷和史阿姨婚后购买,总体上算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法定继承,史阿姨除了自己1/2的共有份额外,还可以与赵娟平分赵大爷的1/2份额。 所以,先不算赵娟母亲的份额,赵娟继承1/4,史阿姨继承3/4。再算上赵娟目前的份额后,赵娟加上3.23%,史阿姨就相应地减少3.23%。 本文转载自北京承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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