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力成家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住在父母家照顾父母。韩大力有一个妹妹韩惠敏,出嫁后逢年过节也来看望父母。
父母的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是父亲单位公房,在1998年进行房改时买的。
父亲考虑韩大力是儿子,又生了孙子,韩大力夫妇对父母孝顺,就一直想把房子全部留给韩大力。有一次,父亲把韩大力叫到身边,从抽屉里拿出一张纸,上面写的是“遗嘱”,内容是父母两人共同立遗嘱,百年后把房子全部留给韩大力,落款处有父母的签名。父亲让韩大力先不要告诉妹妹韩惠敏,把遗嘱收好。
几年后,父母先后过世。韩大力处理完父母的后事,就给妹妹韩惠敏看了父母共同遗嘱。他表示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考虑到手足之情,愿意给妹妹20万元作为情分。谁知妹妹看到遗嘱以后,非常生气,表示不能接受,拒绝了韩大力的要求。
韩大力又找妹妹多次沟通,但均被拒绝,时间就这么拖了下来。房子虽然是韩大力一家居住,但无法过户。
直到2017年,韩大力的孙子快到上学年龄了。韩大力为了孙子上学落户口,下决心必须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就把妹妹韩惠敏告到法院。
无论是《继承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夫妻共同遗嘱这种遗嘱形式。因此本案这类遗嘱,只能划归到自书遗嘱的范畴。但自书遗嘱由于没有见证人,要证明非亲笔书写一方也参加了立遗嘱的过程,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否则难以断定是双方的共同真实意思,遗嘱有被判部分无效的风险。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韩大力的母亲是文盲,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出示给法庭,难以证明遗嘱是母亲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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