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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房产留给孝子,共同遗嘱被判无效,只因误解法律

故事回顾


韩大力成家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住在父母家照顾父母。韩大力有一个妹妹韩惠敏,出嫁后逢年过节也来看望父母。

父母的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是父亲单位公房,在1998年进行房改时买的。

父亲考虑韩大力是儿子,又生了孙子,韩大力夫妇对父母孝顺,就一直想把房子全部留给韩大力。有一次,父亲把韩大力叫到身边,从抽屉里拿出一张纸,上面写的是“遗嘱”,内容是父母两人共同立遗嘱,百年后把房子全部留给韩大力,落款处有父母的签名。父亲让韩大力先不要告诉妹妹韩惠敏,把遗嘱收好。

几年后,父母先后过世。韩大力处理完父母的后事,就给妹妹韩惠敏看了父母共同遗嘱。他表示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考虑到手足之情,愿意给妹妹20万元作为情分。谁知妹妹看到遗嘱以后,非常生气,表示不能接受,拒绝了韩大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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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力又找妹妹多次沟通,但均被拒绝,时间就这么拖了下来。房子虽然是韩大力一家居住,但无法过户。

直到2017年,韩大力的孙子快到上学年龄了。韩大力为了孙子上学落户口,下决心必须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就把妹妹韩惠敏告到法院。


故事结果

在法庭上,韩大力认为有遗嘱,就没有请律师,而妹妹韩惠敏请了一个律师。韩惠敏和律师指出,共同遗嘱是无效的,因为母亲是文盲,只会签名,遗嘱内容不是母亲的真实意愿。遗嘱从形式上,母亲的部分属于父亲代书,但父亲不能作为代书人,见证人的人数也不够。韩惠敏对父母也照顾了,父母不可能把房子都给韩大力一人。
法官提示韩大力可以拿出证据来,证明共同遗嘱是父母的意思,但韩大力没有任何能拿出来的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父母共同遗嘱母亲的部分无效。由于父亲先于母亲去世,母亲的遗产份额由兄妹俩平分。韩大力为了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不得不给妹妹韩惠敏120万元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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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继承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夫妻共同遗嘱这种遗嘱形式。因此本案这类遗嘱,只能划归到自书遗嘱的范畴。但自书遗嘱由于没有见证人,要证明非亲笔书写一方也参加了立遗嘱的过程,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否则难以断定是双方的共同真实意思,遗嘱有被判部分无效的风险。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韩大力的母亲是文盲,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出示给法庭,难以证明遗嘱是母亲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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