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农村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以来,广大农民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的,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流转等方面权利的总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为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家庭承包方式。
那么问题来了,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基本案情
李大爷生前承包一定土地进行耕种,育有一子一女。1995年,李大爷的一子一女各自组建家庭并取得各自土地承包经营权。2005年,李大爷夫妇相继去世,李大爷生前承包的耕种土地由李大爷女儿耕种,于是李大爷儿子诉请分割继承,要求姐姐交付该部分土地。
法院判决
李大爷女儿、儿子均不具备其父母去世后遗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的法定条件,对李大爷儿子要求姐姐返还讼争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相关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3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15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31条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继承法》
第3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案件分析
①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位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②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故该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依《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本案中,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李某家庭,系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且诉争土地并非林地,故李大爷夫妇死亡后,诉争土地应收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李大爷夫妇继承人继续承包,更不能将诉争农地承包权作为李大爷夫妇遗产处理。
③李大爷的儿子和女儿均已在婚后组成了各自家庭。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李大爷和其子女的家庭均各自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至此,李大爷的女儿和儿子已不属于李大爷土地承包户成员,而是各自独立的三个土地承包户。李大爷夫妇均已去世,该承包户已无继续承包人,李大爷夫妇去世后遗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该土地发包人予以收回。李大爷子女各自家庭均已取得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均不具备其父母去世后遗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大爷儿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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