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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事故中,同时有多位具有继承关系的人死亡,继承应如何处理?

      徐某(女)是某保险公司员工,李某(男)是其客户,在一次业务往来中二人相熟。因李某对徐某印象较好,想追求徐某,遂介绍身边的朋友和家人多次在徐某处购买保险。徐某为表示感激,经常请李某吃饭,一来二去,两人便坠入爱河,并于恋爱一年后结婚。


      婚后,徐某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夫妻二人甚是欢喜,婆婆(公公已去世)以及岳父岳母也很是满意。几人商议,在双胞胎满3周岁时,两家人一同去国外旅游半个月,一来放松心情,二来联系一下感情。


      徐某休完产假遂回单位上班,此时单位针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推出了一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投保金一万元,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则可获得50万元赔偿金。徐某认为这款产品挺合适,况且家里老人都达到了投保年龄,与双方父母及李某商议过后,遂为3位老人投了保,受益人分别为徐某和李某。此后一直相安无事,直到约定的集体出游时间到来。


      2015年,双胞胎年满3周岁,两家人做好路线规划之后准备出游,由李某和徐某分别驾车载人以及行李去往机场,路上由于刹车失灵,发生严重车祸。李某、徐某、双胞胎儿子以及徐某父母、李某母亲均当场去世。


       之后,警方通知双方亲属来处理后事,得知李某是家里的独生子,其外祖父尚在世,徐某则除一位弟弟外无其他亲人。徐某、李某婚后购买汽车一部、房产一套,成为遗产。


 问:1、在一起事故中,同时有多位具有继承关系的人死亡,继承应如何处理?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可以知道,死亡时间是处理遗产继承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死亡时间的先后决定了遗产的走向,因此,我们首先需要认定各个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案例中多人均因车祸当场去世,即不知道死亡的先后顺序,此时我们就需要进行推定。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徐某及其父母还有徐某弟弟作为继承人(不区分一二顺位,只要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可),李某及其母亲的继承人还有他的外祖父,而双胞胎无其他继承人,因此推定双胞胎先死亡;徐某、李某是晚辈,其父母是长辈,因此推定徐某父母和李某母亲先死亡,徐某、李某后死亡;李某和徐某之间、徐某父母之间是夫妻关系,属于同辈,因此推定双方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2、本案的遗产如何分割?


       首先是婚后购买的房子和汽车,因为案例没有其他描述,所以我们认可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属于各自的一半在死亡后成为遗产。


(1)对徐某来说,她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只有第二顺位继承人弟弟,遗产就由弟弟来继承;


(2)对李某来说,他也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只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外祖父,他的遗产就由外祖父来继承;


(3)对徐某父母来说,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他们先去世、徐某后去世,因而徐某及其弟弟均为继承人。但是徐某又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就发生转继承,本该由徐某继承的遗产就转由徐某的继承人,也就是她的弟弟来继承;


(4)对李某母亲来说,李某是李某母亲的继承人,李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本属于李某继承的遗产就转由他的继承人,也即李某的外祖父来继承。


        其次,本案中涉及到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还需要额外注意。李某和徐某生前均为父母投了意外险,而且发生事故,双方均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在适用保险法推定死亡顺序时,又推定受益人李某、徐某先于被保险人李某母亲、徐某父母去世(一个人此时有两种死亡时间,这在自然界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但是运用咱们的法律规定进行推定时,就有可能会发生),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徐某父母的保险金由徐某弟弟继承(直接继承),李某母亲的保险金由李某外祖父来继承(直接继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徐某及其父母的遗产最后都将由徐某弟弟继承,而李某及其母亲所留遗产最后同样都由唯一继承人外祖父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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