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孩子的主体性——是中国家长尤为缺乏的意识。中国需要象当年大张旗鼓宣传婚姻法那样,进行一次亲子法的启蒙运动。
孩子是谁的?
很多父母当然会理直气壮地说:是我的!
其实这话,也对,也不对。
在不同的语境下,会有不同的认识和说法。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我的”?如果说是我生的,这可能是对的;如果说是依据法律确定的,也可能是对的;但是,如果说归我所有,那就不对了。
对家长而言,孩子是我的,只存在于生物学意义和法律拟制两种语境条件下是对的。孩子不是物,不能成为私人财产,所以,孩子不能归家长所有,更不能以为了为了孩子好而任意打骂,虐待。孩子从出生开始,就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民事的权利。在人格上孩子与家长是平等的,同样受民法保护。在法律上孩子绝对不归家长所有,哪怕是尚未出生的胎儿,法律也充分保护其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及权益。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中国一般民众的亲子法观念受传统儒家思想文化影响较深,“父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三纲五小常”遗毒远没有清除,家长们在潜意识中或多或少存在孩子是自己私人财产的残留。现代亲子法的核心精神是“子本位”和“社会本位”,强调的是孩子利益最大化和适度的社会干预,尊重和保持孩子的自主性。在许多家长意识中仍然存在传统观念,认为孩子归我所有,并潜移默化地存在于平时的言行中。比如无视孩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常常以所谓为了防卫好的目的,任意打骂甚至虐待甚至遗弃孩子,媒体以往曝光的南京浦口虐童案和今次深圳虐童案均让人格外地触目惊心,而隐在暗处不为人知恶劣事件可能还更多,更为严重。如果不能通过全社会法治教育宣传,把孩子与家长的法律关系说透,说到到深入人心,此类恶劣事件将难以杜绝。以人类文明为支撑的现代亲子法律提升家长乃至全民的意识,仍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西方有句名言:孩子是上帝给父母派来的天使。我们确实需要向法治发达国家学习和借鉴亲子法观念,而不能简单地强调自身的特殊性。多年前有一部名叫《刮痧〉的影片,讲述来美8年的华人许大同(梁家辉饰)事业有成、家庭幸福。大同父亲(朱旭饰)从国内来到美国,因为给大同5岁的儿子刮痧,使大同被儿童福利保护中心误认为虐待儿童,上诉法庭。于是许大同对儿子的监护权被剥夺,父子分离、夫妻分居,朋友决裂、工作丢弃,接连不断的灾难像噩梦一样降临……有一个镜头记得特别清楚:昆兰问简宁大同为何撒谎说是自己给孩子刮痧,她说:because he is a Chinese!昆兰看着扶父亲上楼的大同,陷入了沉思。这部影片集中反映了中西方在亲子法观方面的巨大差异,但可惜的是,影片所站的角度仅仅是揭示这种观念上的不同,而不是报一种借鉴和学习的态度,更不是对中国传统亲子法意识的批判。法治发达国家因为有了较为健全的亲子法体系,国民具备现代亲子法意识,所以父母监护人虐待子女的现象就变得十分的罕见。
父母与孩子是天然的、情感最深的伙伴与朋友,这种基于生殖或抚养形成的天然性,使得父母对孩子负有特定的责任,法律只是据此自然属性而将其规范化了而已。
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国际公约确定的亲子法的总原则就是:孩子利益最大原则,一切为了孩子。父母作为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负有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的概念: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通俗的说,监护人的“监”:是指监管 ,包括教育、管束等;“护”:则是呵护 维护。
现阶段要推进家长正确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急需要做两件事:
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亲子法律。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亲子法,涉及亲了法的内容主要散见在《婚姻法》和《民法总则》等法律中,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将亲了法单独成篇,成为一部专门的法律,并配有一套完整的保障法律实施的体系。制定专门法律,不仅有利于提升亲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同时也可以会引起全社会对亲子法问题的重视,促进家长们现代监护人观念的确立。
二、需要一批对监护人干预的典型案例。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但是,现实中依据该条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极为鲜见,原因大多是缺乏“接盘”合适监护人,民政部门和基层组织仿佛还没有做好准备,以致这条本具有较大震慑力的法律规定“空转”,而不能达到规制违法家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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