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婚后生育一女,丈夫家里非常想要男孩,但周女士因为身体原因再也不能生育,因此与前夫离婚。后周女士孤身奋斗多年,身价不菲。她将绝大部分资产,以房产的形式来做传承规划。
周女士把大部分房子都登记在了女儿名下,她怕孩子不争气,将房子偷偷卖掉自己都不知道,就想出了一个联名的办法,即自己占1%,孩子占99%。用这个方法,出售房产得两人签字,女儿要卖掉房子,自己就会知情。周女士的安排,看似天衣无缝,可她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意外。
女儿结婚后,因和男方家庭条件相差悬殊,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冲突严重,两人争吵不断,女儿因此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在一次高速驾驶过程中,女儿不幸意外身故。周女士处理完女儿后事,办理房产过户时才被告知,她赠与女儿的房产,需要与其前夫和女婿分割。这是周女士无论如何都难以接受的事实。
在现实中,每年都要处理很多此类案件,情理上难以接受,但法律的确是这样规定的。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去继承遗产的一种形式。法定继承,最大的特点是没有被继承人个人意愿的体现。以下几种情况均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原因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周女士女儿名下的财产,按照上述规定,只能适用法定继承。
适用法定继承,就意味着要遵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来分配遗产。法定继承人共有两个顺位,两个顺位继承人有继承的先后次序。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时,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定继承人中,子女不仅指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周女士和其前夫、女婿,均是其女儿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均享有继承资格。同时,法定继承对于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有明确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一般平均分配遗产份额,所以周女士与其前夫、女婿,在继承遗产的份额上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周女士辛苦打拼下来传承到女儿身上的家业,的确有三分之二被外人分走了。
其实根据周女士的情况来说,最理想的让女儿继承自己的财产其实是用遗嘱继承的方式,因为不仅可以避免现在情况的发生,而且如果女儿今后离婚,通过遗嘱继承可以规定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就算继承后离婚也不需要和女婿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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