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常常会听到爱心捐款,有的是因为家庭突遇疾病,家庭经济无法支撑从而单位或者社会爱心组织捐赠善款,那这些善款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能否被继承呢?我们来看看一个案例:
据悉,1995年七月,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平马税务所公务员余辉经医院确诊患上慢性粒性白血病,医院认为应进行骨髓移植。为筹集医疗费,横县地方税务局经余辉和上级部门同意向全国部分税务机关发出“紧急求援信”募集医疗费,并成立“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对捐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余辉因故未能进行骨髓移植,于1998年十一月二日病亡。除去医疗费和丧葬费尚余捐款十四万多元人民币。余辉去世后,其父余其山认为,为治儿子的病,全家已是债台高筑,捐款余额属余辉生前受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由自己继承。而横县地税局认为,该局的“紧急求援信”明确指出,募捐是为余辉进行骨髓移植,但余辉没有进行骨髓移植,因此该款不能挪做他用,更不能把该款项作为余辉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分割。
2000年五月,余其山向横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横县地税局将捐款余额交付自己支配。2001年十二月,横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余其山的诉讼请求。2002年四月,余其山向南宁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年七月二十九日,南宁地区中级法院作出与一审判决截然不同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横县地税局将捐款余额给余其山。
随后,横县地税局以二审判决错误为由提请广西区检察院抗诉。广西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南宁地区中级法院对此案的民事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2003年3月18日,广西区检察院依法向广西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七月七日,广西区高级法院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公开开庭再审此案。
经审理,广西区高级法院认为,本案的募捐行为是以“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而不是以余辉的名义,捐款直接汇给了资金管理委员会,而不是余辉本人,捐款为资金管理委员会占有,而不是余辉占有,余辉作为捐款的受益人仅在支付医疗费用上享有特定的请求权,而对捐款并不享有所有权。在余辉死亡后,捐款余额不应作为余辉的遗产处理。余其山请求将捐款余额作为余辉的遗产继承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在作出终审判决后,广西区高级法院提出了司法建议。此司法建议指出,该款属于公益财产,在余辉已经死亡,捐款不能继续用于治疗余辉疾病的情况下,建议横县地税局将该款交给当地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以更好地实现捐款人的捐款愿望。同时,鉴于余其山生活较困难,建议横县地税局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对余其山目前的生活困难给予适当的补助。
其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没有所谓资金管理委员会,但是从捐款的目的看,捐款本身是为了扶贫济困,而并不是使受赠人或其亲友从中谋取利益。当捐款到达被捐赠人以后,捐款是有明确的特殊公益用途的,那就是治病救人。如果受捐赠人去世了,捐款还有剩余,捐款的特殊目的就不能得到实现,捐款就绝不应该由其受益人挪作他用。而且从继承法的角度来讲,公民对这些财产首先要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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