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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放弃继承被判无效,真的合理吗?

老张的儿子不幸过世,作为父亲明明可以继承,但他坚持说“我放弃继承!”法院却判“放弃继承无效!”。


究竟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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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负千万债务被债主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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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和儿媳林女士都是福建厦门一家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和老张一家人曾先后向华某借款2000万元。因逾期未偿还借款,被债主华某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公司、张某、林女士偿还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老张、林女士仍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为此,债主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老张、林女士仅偿还了11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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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自愿放弃继承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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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的儿子小张与妻子林女士共生育了2个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3套房产,均登记在小张名下,小张于2010年5月去世。


在债主讨债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债主华某得知小张过世后仍未进行析产分家,遂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而就在这时林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老张已放弃对三套房产继承权。


华某认为,老张对其负有巨额债务至今尚未还清,因此老张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已影响到老张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为此华某将老张告上法庭,老张的儿媳和孙子孙女也被列为案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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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欠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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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老张称,他放弃继承权是本着让孙辈受益最大的原则 ,想给孙辈多留一些遗产, 并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放弃继承权后,仍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即便老张仍为公司的股东,但是该公司亦为上述借款的借款人,至今亦未履行还款义务,表明该公司的履行能力不足。因此,老张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法官指出,上述三套房产系林女士和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拥有二分之一的份额。上述房产属于小张二分之一的份额,应由小张的继承人继承,分别为父母老张夫妇、配偶林女士及其子女,共有5人。老张可以依法继承小张房产份额的五分之一。



律师点评


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


首先应当明确,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权是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自愿放弃继承,并且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作出即生效(特定情况下反悔除外)。


放弃继承也有限制


其次,公民在行使放弃继承这种民事权利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故意放弃继承权,显然是违法的、无效的,法律很可能不予承认。例如之前有案例,为避免离婚诉讼中,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故意放弃继承权,该放弃行为是否有效,同样值得商榷。


法院判决存疑


除此之外,该案法院的判决仍然存在模糊之处:法院认为“老张仍为公司的股东,但是该公司亦为上述借款的借款人,至今亦未履行还款义务,表明该公司的履行能力不足。因此,老张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除非老张直接借款或者作为重要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担保,否则公司债务不直接等同于股东老张的债务,当然也不能因此而判定老张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未雨绸缪  方能万无一失


最后且最重要的是,不在事前对财富做好安排和管理,而指望事后依靠法院进行判决,消耗巨大的时间、金钱、精力不说,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为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审判下,有可能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这就是巨大的风险,想要避免这种风险,必须通过提前安排才能保护自己的财产。

案例摘自《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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